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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履行離婚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亦為反請求
相對人
謝博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亦為反請求
聲請人
張家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及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關於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及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應徵第二審程序費用2,000元,合計應徵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離婚協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