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亦為反請求
- 相對人
- 謝博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亦為反請求
- 聲請人
- 張家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及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108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關於108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及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應徵第二審程序費用2,000元,合計應徵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