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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號

回復名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瑞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訴訟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名譽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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