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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號

返還贈與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被上訴人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贈與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