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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槐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鈺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