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東海
- 訴訟代理人
- 游山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淮律師
- 被告
- 鄺振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穩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韋翔
- 被告
- 黃啓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四、綜上所述,被告黃啓藯取得系爭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四、綜上所述,被告鄺振安取得系爭本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