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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沈阿琴
即反訴被告
沈榮輝
即反訴被告
葉麗芳
即反訴被告
葉楊阿利
即反訴被告
陳蓮寶
即反訴被告
劉文生
即反訴被告
葉雅各
即反訴被告
何勝立
即反訴被告
廖泰程
被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孝群

      陳季寧

      陳梅芳

      簡陳美菊

      雅夢肅隆

      陳振玉

      陳潤厚

      陳璧璽

      陳寒青

      陳愛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2,677元【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面積28,36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所示「應移轉之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總和3709/10000=4,312,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110,664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10元/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移除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面積共10026.01平方公尺=4,110,6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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