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建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夫妻財產之返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7,0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夫妻財產之返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7,0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