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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錦龍
即原告
許錦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錦福

      許紋娥

      許紋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