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陳福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