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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陳福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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