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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0 年2 月24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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