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號
- 原告
- 林怡綾
- 被告
- 涂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