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吳秀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亞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一品律師
- 被告
-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施食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