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吳秀貞
- 聲請人
- 賴秀娘
- 聲請人
- 陳永聰
- 聲請人
- 許雅雯
- 聲請人
- 李沛穎
- 聲請人
- 顧佩怡
- 聲請人
- 藍凱成
- 聲請人
- 游家寧
- 聲請人
- 吳湘雲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人文展賦教育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巫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顧珮怡」之記載,應更正為「顧佩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