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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請人
吳秀貞
聲請人
賴秀娘
聲請人
陳永聰
聲請人
許雅雯
聲請人
李沛穎
聲請人
顧佩怡
聲請人
藍凱成
聲請人
游家寧
聲請人
吳湘雲
相對人
財團法人人文展賦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巫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顧珮怡」之記載,應更正為「顧佩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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