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0 年2 月24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