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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李建緯即永新裝璜傢俱行
相對人
鐘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鍾進興」之記載,應更正為「鐘進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