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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告
林怡綾
被告
涂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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