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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告
吳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一品律師
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施食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榮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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