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832,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