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 原告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832,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832,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