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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林正哲即泓韻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李昇龍平洋企業有限│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泓韻企業社        │108年7月20日      │99,647元        │KT0006679       │    │
│1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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