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楊志富
- 訴訟代理人
- 游儒倡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楊駿業
- 訴訟代理人
- 程昱菁律師(法律扶助)
楊德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法官張文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