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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伍偉華黃淑芳張文愷

原告
楊志富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楊駿業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法律扶助)

楊德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法官張文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訂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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