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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伍偉華

上 訴 人即

被告
游玉里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游玉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玉緒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65平方公尺(土
      地面積)=6,660,000元(見本案卷一第249頁)。
(二)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00巷000號)之房屋
      課稅現值為:1,001,900元(見本案卷一第377頁)。
(三)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00巷000○0號)之
      房屋課稅現值為:208,000元(見本案卷一第379頁)。
(四)以上合計:7,869,9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