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謝佩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政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