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政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國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