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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鄭貽馨張文愷黃千瑀

上訴人
即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並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2,418萬7,240元【計算式:(425萬4,563元-398萬5,337元)+(1億3,386萬9,023元-995萬1,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萬5,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