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並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2,418萬7,240元【計算式:(425萬4,563元-398萬5,337元)+(1億3,386萬9,023元-995萬1,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萬5,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