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沈宥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沈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