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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