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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即原告
沈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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