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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蔡仁昭

  • 原告
    沈宥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沈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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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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