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游玉里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游玉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玉緒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65平方公尺(土
地面積)=6,660,000元(見本案卷一第249頁)。
(二)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00巷000號)之房屋
課稅現值為:1,001,900元(見本案卷一第377頁)。
(三)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00巷000○0號)之
房屋課稅現值為:208,000元(見本案卷一第379頁)。
(四)以上合計:7,86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