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宏諭
- 兼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良諭
- 被告
- 林順昌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勝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1,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