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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伍偉華

上 訴 人即

被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兼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良諭
被告
林順昌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勝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1,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