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錫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26,761元(即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拆屋還地範圍面積1,420.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30元/平方公尺=326,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