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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伍偉華許婉芳張軒豪

上訴人
林璨銘
被上訴人
林元龍
訴訟代理人
林岱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文字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上訴人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記載處 原文字 更正後 第2頁第11行至12行 「被上訴人」牙齒掉了 「上訴人」牙齒掉了 第3頁第6行 「上訴人」於原審並不爭執有傷害上訴人之侵權行為 「被上訴人」於原審並不爭執有傷害上訴人之侵權行為 第3頁第31行、第4頁第1行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其有系爭傷害行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有系爭傷害行為 第4頁第3行 推卸責「件」 推卸責「任」 第5頁第8行 「上訴人」心生不滿 「被上訴人」心生不滿 第5頁第12行 「受除」 「除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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