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9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蕭淳元

上 訴 人即

被告
宋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彗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