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2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佩玲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游佳子
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游新龍
人即上訴人
麗翔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玉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於114年3月18日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5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2,992元(見本院卷一第9至11頁),是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932,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97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