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凌益銘間因勞資糾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