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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勞資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伍偉華

上訴人
即被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凌益銘間因勞資糾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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