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凌益銘
被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林芝吟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補助款新臺幣(下同)48,960元、加班費325,600元、休假出勤加班費148,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48,396元,共計437,756元(見本案卷第7、41、247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37,756元(見本案卷第24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3,160元,是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580元(計算式:4,740元-3,160元=1,5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000元(見本案卷卷皮黏貼之原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應補繳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