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軒豪

上訴人
即被告
何錫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26,761元(即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拆屋還地範圍面積1,420.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30元/平方公尺=326,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