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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聲請人
周秋英
相對人
彭吉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17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TH0000000  002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8年7月20日 108年7月20日 TH0000000  003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TH0000000  004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8年9月20日 108年9月20日 TH0000000  005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0月20日 TH0000000  006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TH0000000  007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8年12月20日 108年12月20日 TH0000000  008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0日 TH0000000  009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9年2月20日 109年2月20日 TH0000000  010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TH0000000  011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9年4月20日 109年4月20日 TH0000000  012 108年5月20日 16,000元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T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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