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慧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慧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