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錦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