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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9號

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伍偉華黃淑芳張文愷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錦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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