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曾春花
- 兼即原告
- 上1人輔助人 江德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4,923元(見本院卷一第262頁),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2萬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