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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蕭淳元

上訴人
即原告
江曾春花
兼即原告
上1人輔助人 江德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江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4,923元(見本院卷一第262頁),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2萬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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