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宋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彗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彗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