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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軒豪

上訴人
即原告
莊雅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明俊

吳明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㈠、確認被上訴人吳明田持有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4號本票裁定所載本票,對被上訴人吳明俊之本票債權及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㈡、被上訴人吳明田不得執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被上訴人吳明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上訴利益應依前開本票裁定之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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