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吳美足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舜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楹萱(原名:張思鈴)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1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並由其受僱人即原審訴訟代理人曾耀賢律師收執,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於同年5月16日僅以現金繳納裁判費7,225元(見本院卷第9頁),並未繳納足額之第二審裁判費,依首揭說明,其提起第二審上訴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