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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文愷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張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莉萍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