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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