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藍陽儒
被告
劉力綱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即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萬3,000元,此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執字第773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777元。

二、又原告書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實體法法條),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前述二所列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