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張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莉萍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莉萍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