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諭
- 訴訟代理人
- 周守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勝慶
- 訴訟代理人
- 林浩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慶間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6,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