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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伍偉華黃淑芳夏媁萍

上訴人
即原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勝慶
訴訟代理人
林浩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慶間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6,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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