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