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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聲請人
林素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5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176057-7 股票  1000  00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63620-7 股票  50  00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75449-6 股票  52  00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82746-1 股票  55  00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87976-5 股票  69  006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92741-4 股票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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