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淑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7,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