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41號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黃鈞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鈞楷對第三人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支薪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019號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權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